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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民空调制冷维修培训班文章内容:

深圳市劳动局
关于深圳市2001年招调工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2001年3月20日)

深劳〔2001〕41号

  为了进一步优化我市的人力资源结构,做好技能型人才的引进工作,为我市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现就我市2001年招调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招调工工作原则
  (一)统一管理的原则
  市劳动局对市外招调工实行统一计划、统一考试、统一审批或核准。各区劳动(人力资源)局必须严格执行招调工政策和条件,并接受市劳动局的监督检查。
  驻宝安、龙岗区的中央、省、市属单位及其他用人单位市外招调工实行属地管理,由所属区劳动局安排招调工指标,但生活基地在特区内的市属重点骨干企业招调工仍由市劳动局综合管理。
  (二)先市内,后市外的原则
  各用人单位应严格执行《深圳经济特区居民就业促进条例》,优先招用本市户籍人员。
  (三)保证重点,分类调控的原则
  在招调工指标投向上,对市列重点项目、高新技术企业和项目给予重点保证;对菜篮子工程、公交、能源、基础设施和先进技术企业,以及有产品专利等优先扶持的企业给予优先;对一般企业的招调工根据《深圳市招调工综合评价办法》实行分类调控。
  拟招调人员的工种(专业),根据本市产业政策导向和就业岗位余缺情况,按优先、控制两类工种(专业)进行调控[工种(专业)目录见附件]。
  (四)市场配置的原则
  凡在本市注册并符合本文规定的招调工立户条件的用人单位,都可以面向劳动力市场,通过公开考试和平等竞争,择优招调所需的技能型人才。
  (五)政策性安置对象优先解决的原则
  根据中央、省、市有关文件规定,各用人单位均有接收安置驻军随军家属等政策性安置人员就业的义务,所需计划指标由市、区计划、劳动部门下达,不占用接收单位市外招调工指标。
  (六)限制招调的原则
  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单位,不予安排市外招调工指标:
  1.劳动年审不合格的;
  2.濒临破产、停业或撤并的;
  3.下岗员工和富余员工难以分流的;
  4.经济性批量裁员的;
  5.按《深圳经济特区居民就业促进条例》规定,没有达到本市居民比例就业的;
  6.拒绝完成驻军随军家属等政策性安置人员就业任务的;
  7.不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的;
  8.违反招调工纪律的。
  二、招调工立户单位及申报计划时间
  (一)下列单位可申请招调工计划立户: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工商年检和劳动年审合格,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
  (1)年纳税额10万元以上;
  (2)投资额300万元以上,当年正常经营并有纳税;
  (3)市列重点项目、高新技术项目、先进技术等政策性扶持的企业和具有产品专利的各类企业。
  2.经市人事局审核同意增员的机关事业单位。
  3.经市民政局审核同意增员的社会团体。
  (二)办理招调工计划立户、换领《劳动用工计划手册》、申报计划指标时间为2001年4月1日至6月10日。
  三、招调工计划指标的下达
  (一)核准下达
  1.符合我市招调工条件的拟招调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在指标总量范围内,核准下达招调工指标:
  (1)技师以上及经深圳市劳动局职业技能鉴定达到高级以上职业资格的人员;
  (2)经深圳市劳动局职业技能鉴定达到中级职业资格、在深圳市工作2年以上的人员;
  (3)具有硕士学位的人员;
  (4)获得深圳市委、市人民政府颁发的荣誉证书的人员,或经市有关部门认可有特殊贡献的人员;
  (5)获得深圳市或省、部委级以上科技进步奖的人员;
  (6)在深圳市劳动局或省级劳动保障部门与有关行业联合举办的职业技能竞赛中获得前6名的人员,国家级一、二类技能竞赛获奖的人员;
  (7)具有发明专利,获得国家专利证书,且作为知识产权入股的人员。
  2.属夫妻分居拟招调人员,符合本文件规定的夫妻分居招调工基本条件,又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核准下达招调工指标:
  (1)技师以上职业资格人员的配偶及子女;
  (2)经深圳市劳动局职业技能鉴定达到高级职业资格人员的配偶及子女;
  (3)硕士研究生的配偶及子女;
  (4)本市机关、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副处级以上人员的配偶及子女;
  (5)在高新技术或重点项目企业中工作1年以上的中级职称人员的配偶及子女;
  (6)拟招调人员取得深圳市劳动局颁发的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属招调工工种范围);
  (7)拟招调人员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二)评分排序下达
  因夫妻分居申请招调的人员除符合核准下达条件者外,其他人员应按《2001年夫妻分居人员招调工评分办法》统一计分排序,根据分居招调工指标数量,对达到规定分数者下达招调工指标。
  (三)审批下达
  符合免试条件或参加招调工考试合格的人员,按照《深圳市企业市外招调工综合评价办法》,综合评价用人单位及拟招调人员的个人条件,择优下达招调工指标。
  市外招工指标优先保证核准招收人员,技校毕业生的招工指标实行专项专用。除技校毕业生外,其它招工人员视计划指标使用情况在第三批招调工考试后安排。
  政策性安置人员的指标下达按有关文件办理。
  四、拟招调工的基本条件
  (一)市外招调工的基本条件
  1.有城镇商品粮户口。
  2.现实表现好,无不良记录。
  3.原来所学或从事的工种(专业)与接收单位拟安排的工种(专业)对口。
  4.技能类工种须有高中以上学历;技术、管理类专业须有大专以上学历;夫妻分居的须有高中以上学历。招调工工种(专业)目录中有学历规定的,以目录为准。
  5.招工年龄:18周岁以上,25周岁以内。取得深圳市劳动局颁发的中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获得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本科以上学历的人员可放宽到30周岁。
  调工年龄:单调人员调入时不超过35周岁,高级工不超过40周岁,技师或具有中级职称不超过45周岁,高级技师不超过48周岁;夫妻分居调工年龄不超过45周岁,具有国家认可的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员和高级技师的配偶,年龄放宽至48周岁。
  拟招调人员属于已在深圳市工作的生产、技术和管理骨干,其进入深圳工作时的年龄应符合上述规定。
  6.调工工龄:具有大专以上学历者工龄1年以上,中等职业学校学历者工龄3年以上,高中学历者工龄4年以上。
  7.符合计划生育规定。有2名子女的,必须提供准生第二胎的有关证明材料,经深圳市计划生育部门审核认定,从严控制调入。
  8.已婚拟招调人员,其配偶的工种(专业)、学历、年龄和其他相关条件必须符合从市外招调工基本条件。
  9.身体健康。
  10.参加深圳市招调工考试合格,或符合规定的免考条件。
  (二)招调宝安、龙岗区户籍人员进入特区的条件
  1.有该区常住户籍5年以上。
  2.现实表现好,无不良记录。
  3.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4.身体健康。
  5.符合计划生育规定。
  6.从农村招收合同制员工,还应符合农村招工政策。
  五、招调工考试
  (一)考试对象
  1.除免考对象外,拟招调对象均应参加招调工考试。符合规定的免考条件者须办理免考手续。
  2.拟招调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免考:
  (1)符合核准下达市外招调工指标的人员;
  (2)本人或配偶具有深圳市户籍;
  (3)深圳生源的应届中等职业学校以上毕业生;
  (4)具有高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
  (5)取得深圳市劳动局颁发的中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
  (6)具有学士以上学位;
  (7)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8)获得深圳市委、市政府或省级以上政府颁发的荣誉证书的人员;
  (9)在深圳市各区劳动部门组织的技能竞赛中,获前三名的人员;
  (10)投资额达200万以上的投资者,注册资本在200万以上的企业法人代表。
  (二)考试标准
  招调工工种按照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发的工人职业资格标准中级工应知、应会的要求进行考试。没有部颁标准的工种,以地方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并经劳动行政部门审定的《考试大纲》标准进行考试。技术、管理类专业按大专以上专业要求进行考试。
  (三)考试办法
  1.全市招调工考试实行统一大纲、统一考试。凡参加带"*"号工种招调工考试的,须持有劳动行政部门颁发的中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
  2.招调工考试均设有应知、应会两个科目,允许单科补考。招调工考试成绩当年度有效。
  3.工种应知考试采取笔试形式;工种的应会考试采取实际操作或计算机模拟实操的形式,因受设备、场地等条件限制,不能进行实际操作考试的工种,可采取笔试或其他方式进行;专业的应知、应会均采取计算机无纸化考试。外语类专业应会的考试内容为大学语文,其它专业的应会考试内容为基础英语。
  4.高新技术企业特有工种的考试,如该工种(专业)无国家职业技能标准,企业可在2001年4月30日前提出申请,报市劳动局审核后,由企业根据生产实际制订考试标准、组织命题,由市工人技术考试办公室组织实施。
  5.参加招调工考试须经用人单位同意,并须持本人正式身份证前往市招调工考试报名中心报名。报考特种作业工种的,须持有效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四)考试时间
  2001年招调工考试安排
  批次  报名时间   考试日期
  第一批 5月11日前  5月26-27日
  第二批 6月8日前  6月23-24日
  第三批 8月24日前  9月8-9日
  六、招调工管理
  (一)凭岗位资格证书到劳动部门办理招调工业务
  用人单位到市、区劳动部门办理招调工业务的劳动管理员,均需参加市劳动局举办的劳动管理员岗位资格培训,凭岗位资格证书办理有关招调工手续,各处(科)不受理用人单位劳动管理员以外的人员办理招调工手续。
  (二)使用《劳动计划管理手册》,实行全过程管理
  《劳动计划管理手册》是用人单位申报招调工计划、办理招调工手续的书面凭证,也是市劳动局检查招调工计划申报及执行过程的一项重要管理措施,各用人单位应按《手册》要求如实填写相关内容。
  (三)全面采用电脑报盘,实行一盘通
  招调工单位统一采用市劳动局信息中心提供的招调工系统软件,凡申报、更改计划、提交专题报告、报送招调工材料均须通过电脑报盘。
  (四)建立承诺告知制度,实行公开化管理
  在招调工计划指标下达和批准招调工通知发出之前,市、区劳动部门应将拟下达指标和招调人员名单予以公布,并对相关事项实行告知制度。市劳动局的审批或核准结果,用人单位和拟招调人员可通过市劳动局电脑查询,也可通过声讯电话:9600188或互联网查询:。
  七、招调工纪律
  (一)劳动部门在招调工审批(核准)和办理过程的各个环节中实行经办人签字负责制,签字人为直接责任人。劳动部门工作人员在招调工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的,经查实后按下列情况处理直接责任人:
  1.不严格审查招调工材料,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调离岗位;
  2.参与弄虚作假或不按规定审批(核准)、办理的,调离岗位或给予行政处分;
  3.受贿索贿、徇私舞弊的,视其情节轻重交监察、纪检和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二)用人单位在招调工报批过程中实行经办人、人事负责人和单位负责人共同签字负责制,所申报材料没有以上人员齐全的签字,劳动部门拒绝办理有关手续。发现用人单位及有关人员有下列违反招调工规定行为的,暂停其市外招调工,两年内不下达招调工指标,已调入者由有关单位负责退回原单位,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经办人由用人单位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空挂办理招调工或代办招调工手续,谋取私利;
  2.弄虚作假骗取市外招调工指标;
  3.伪造或提供虚假的招调工材料;
  4.为拟招调人员出具虚假证件或证明材料;
  5.冒名顶替招调人员;
  6.在招调工工作中受贿索贿、徇私舞弊。
  (三)招调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招调工资格,不予办理招调工手续,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
  2.在招调工过程中弄虚作假;
  3.在招调工过程中诬告他人;
  4.向有关人员行贿。

附件:

深圳市2001年市外招调工工种(专业)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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