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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2015年
全市煤矿、金属非金属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
粉尘爆炸危险企业和涉氨制冷企业液氨使用
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钦安委办〔2015〕63号
各县、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市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现将全市煤矿、金属非金属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粉尘爆炸危险企业和涉氨制冷企业液氨使用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1. 2015年全市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2. 2015年全市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3. 2015年全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4. 2015年全市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5. 2015年全市粉尘爆炸危险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6. 2015年全市涉氨制冷企业液氨使用安全生产专项治理工作方案
钦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5年7月7日
附件1
2015年全市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切实加强煤矿安全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消除事故隐患,促进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钦州市安委会决定今年继续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具体方案如下。
一、专项整治的总体要求
以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政策为依据,坚持安全生产“红线”思维,进一步加强各级政府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强化政府部门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落实,深化隐患排查治理;加强对“一通三防”隐患突出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矿井、改扩建和资源整合矿井以及标准化管理滑坡矿井的监管;完善制度,加大投入,淘汰落后,夯实基础,提高水平,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实现煤矿本质安全。
二、专项整治的工作目标
2015年全市煤矿死亡人数和原煤生产百万吨死亡率不突破自治区下达的控制目标,坚决杜绝一次死亡10人以上重特大事故发生,努力避免一次死亡3人以上较大事故,减少煤矿职业危害,实现全市煤矿安全生产状况持续稳定好转。
三、专项整治的范围和重点整治的内容
(一)专项整治的范围。
全市所有煤矿及容易发生非法开采活动的矿区。
(二)重点整治的内容。
1.治理瓦斯事故隐患。是否严格落实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十条禁令”,通风设施是否可靠,矿井总风量和各作业点实际风量是否达到规定要求,是否存在无风、微风作业和不合理串联通风,是否存在未按规定管理的盲巷;是否强化局部通风管理,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安设和管理局部通风机。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是否运行正常,传感器安设位置、报警断电功能和参数设置是否符合规定;是否按规定配备瓦斯检查员,并严格执行瓦斯检查制度。
2.治理顶板事故隐患。是否按照自治区工信委、安全监管局和广西煤矿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顶板管理工作的通知》(桂煤安监〔2014〕1号)要求加强了顶板管理;是否采取及时、有效的支护措施杜绝采掘工作面空顶作业;是否认真落实采掘工作面安装、初放、过空、破碎顶板期间的特殊支护措施。
3.治理水害事故隐患。是否建立健全与矿井水文地质类型相适应的水害防治岗位责任制、水害防治技术管理制度、水害预测预报制度和水害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是否通过查找图纸资料、现场调查、聘请专业队伍进行物探等措施摸清矿井范围内及周边水害隐蔽致灾因素;是否落实“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水害防治原则;是否对老空区积水划定警戒线和禁采线,并落实和完善预防性保障措施;自然灾害可能引发煤矿事故灾难的地表水患是否得到有效治理。
4.治理火灾事故隐患。是否健全矿井综合防灭火制度,落实综合防灭火措施。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矿井是否建立并落实自然发火预测预报制度;已封闭的火区或高温点,是否定期检查封闭墙内外的空气温度、瓦斯浓度等气体成分;发现火区封闭不严或有异常情况时,是否采取措施及时处理。
5.治理机电和运输事故隐患。井下机电设备是否完好,并杜绝失爆;井巷提升运输设备保护装置和安全防护设施是否齐全、有效;是否存在非阻燃、非防爆设备违规入井现象。
6.治理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是否按照《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评级办法(试行)》和《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试行)》开展标准化建设;已达标的矿井是否保持动态达标、常态达标,基建矿井是否实现投产即达标。
7.整治安全培训。从业人员是否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才安排上岗作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是否做到了持证上岗;班组长是否经过了专门培训。
8.整治非法违法生产。矿区所在地政府是否建立完善了防止已关闭、炸封、取缔的小煤矿死灰复燃的长效工作机制;是否存在未及时炸封、取缔的非法小煤矿。列入关闭的煤矿是否按期关闭到位。新建、改扩建或资源整合矿井是否履行有关行政许可和“三同时”制度;生产矿井是否存在超层越界和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生产行为。
四、专项整治的实施步骤
(一)部署落实阶段:2015年5月上旬以前,钦州市、钦北区安委办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研究制订当地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方案,并及时组织实施。各煤矿企业制订的整治方案要于5月中旬前按隶属关系报所在市及钦北区安委会办公室备案。
(二)全面实施阶段:从2015年5月15日至2015年11月30日,煤矿企业、市级钦北区安委办要按照治理实施方案确立的重点治理内容和要求全面开展工作。各级、各有关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通过定期或不定期对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检查督促。自治区安委办于11月份将组织自治区安全监管、煤炭行业管理、国土资源管理、公安、工商等部门和广西煤监局,组成督查组对有关市、县和煤矿企业开展整治情况各进行一次集中督查或重点抽查,发现整治工作不力的,将采取通报批评、约见警示等措施。
(三)总结阶段:煤矿所在县区安委办于12月10日前向市安委办书面报告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情况总结。
五、主要工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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